第428章 nei阁大臣(第二更今天万字新书已开)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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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是跟后世《着作权法》一类的法律类似,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,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,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。换言之,如果一个人发明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,后续命还很,远远超过20年,那他就赚到了,他们多吃很多年独,至少吃到他死。

(注:但是英国历史上,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,也因为这制度,现过很多发明了技术的工匠,因为怀璧其罪,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,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。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,才在《专利法》颁布时,不发明人活多久,都统一保护二十年。

后世《专利法》是要求“充分公开”的,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。但1624年《垄断法》要求还没那么,只要你能造样品,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,那么的技术细节和原理,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。

而大明如今借鉴《垄断法》,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。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方领域的科技创新,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方,那大明就亏了。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,就跟可可乐方保密得一样久。

而除了保护期限外,1624年《垄断法》和后来《专利法》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,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,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。

相比之,《着作权法》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,就没那么大德风险,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,没那么大经济利益。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,就嫌金庸命太把他嘎了。)

总之,大明这些年已经积攒了太多新事,都是曾经划分六时不存在的东西,已经没法往里了,必须拆分梳理。

20年后是什么况?朱树人如今53,如果他能再活20年,那都73了——连孔夫都是活到73就没了,这已经是圣人的寿命。

换言之,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、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,但是对于鼓励人类去发明‘已有产品的低成本改型’是非常不利的。只是如今大明还没到争取工业化降成本为主要矛盾的时代,也没多少“降本增效型发明”,所以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。)

可教育工作原来明明是礼的,工来的很多数学人才,如果走上财务理类岗位,或者去税务门,那是归的,这么杂无章互相错,扯太多了。

所以,朱树人建议,从今年开始为修订新法准备的同时,大明中枢的六,必须重新划分和拆分。

最后再年把《大明刑律》和《大明行政律》补足、彻底废除旧《大明律》,那估计整个时间周期,就要奔着20年去了。

这个问题,张煌言方以智也都赞成改变,因为目前方以智执掌的工,也是混不堪,明明只是工,但科学院得归他

所以,大明的早期《垄断法》立法,也要搞成重实实验审、轻原理解释。你能当众演示你得到这个效果,就可以授权。至于怎么的,可以保留一秘密。

三到五年慢慢边学边立《垄断法》,然后再年把《大明民律》初步立完的时间表。

大明从隋唐沿用来的六制度,已经磕磕绊绊走了一千一百年了。如果从东汉给尚书台分六曹算起,那就更是一千六百年了,这个分权的划线方式,实在是衰朽别扭得可以。

不过,既然要全面修订律法,大明的官制和分改革,也同样显得迫在眉睫了。

正如大明律都要把民律从刑律里拆来了,将来再着一个“刑”的名民商事桉件,不觉得奇怪么?

而《垄断法》和后来的英国《专利法》相比,几个最重要的差别,就在于如今的《垄断法》,对于技术保护的有效期,似乎并不是20年,还可以更久,

……

数门,权责不明,一切的一切都亟待解决。

所以,朱树人很清楚,他为“大明的第三个七年计划”定的全面修律、与时俱,是肯定不能在七年完成的,要拖堂。所以后续也没必要想什么“第四个七年计划”了,就顺着惯见招拆招,稳住大局方向,这辈就很不错了。

顿那儿借到过一原本的读过,还在记忆中跟后世的法典了比对。

小皇帝朱慈煜,对此也

这还不算,因为南京大学的建立也已经过去七八年了,而南大是理工科为主的,这里的学生教育和任用调用,也多归工

至于将来《垄断法》与时俱向《专利法》转变,那起码是几十年之后的事儿了,先让大明把朱树人本人开挂带来的红利吃抹净利益最大化再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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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注:这样也会有弊端,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、但成本更低的办法。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,而前者不用公布技术原理,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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